篡改银行流水作虚假陈述,嘉兴有人被罚款3万元!
篡改银行流水
阻挠房产执行
近日
因虚假诉讼
海宁法院对一提起
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
罚款3万元
案情回顾
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,海宁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某的房屋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。而后,严某向海宁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,称自己已租赁吴某的房屋3年有余,租赁期限为10年,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就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租金,请求法院判令不得强制执行房屋并确认自己享有租赁权和居住权。
为证明自己主张,严某提供了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向吴某转账的5笔银行流水明细,并称自己仅在吴某处购买过一些营养品,没有其他经济往来。
然而,法院向银行调取流水明细发现,严某与吴某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。严某辩称,自己曾向吴某投资了50万元,而后全部亏损,吴某承诺将房屋租给自己居住,以租金来抵销亏损的投资款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发现严某多处说辞前后矛盾,对细节也难以自圆其说。且在严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中,有一笔33万余元的转账,实际为吴某转给严某,但吴某却擅自在金额前添加“-”,伪造成其转给吴某的假象。
海宁法院认为,严某伪造证据材料,向法庭作虚假陈述,违反诉讼程序规则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。严某不服提出复议,嘉兴中院审查后驳回其复议申请,维持原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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