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篡改银行流水作虚假陈述,嘉兴有人被罚款3万元!

篡改银行流水

阻挠房产执行

近日

因虚假诉讼

海宁法院对一提起

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

罚款3万元

案情回顾

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,海宁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某的房屋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。而后,严某向海宁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,称自己已租赁吴某的房屋3年有余,租赁期限为10年,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就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租金,请求法院判令不得强制执行房屋并确认自己享有租赁权和居住权。

为证明自己主张,严某提供了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向吴某转账的5笔银行流水明细,并称自己仅在吴某处购买过一些营养品,没有其他经济往来。

然而,法院向银行调取流水明细发现,严某与吴某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。严某辩称,自己曾向吴某投资了50万元,而后全部亏损,吴某承诺将房屋租给自己居住,以租金来抵销亏损的投资款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发现严某多处说辞前后矛盾,对细节也难以自圆其说。且在严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中,有一笔33万余元的转账,实际为吴某转给严某,但吴某却擅自在金额前添加“-”,伪造成其转给吴某的假象。

海宁法院认为,严某伪造证据材料,向法庭作虚假陈述,违反诉讼程序规则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。严某不服提出复议,嘉兴中院审查后驳回其复议申请,维持原决定。



法官说法

执行异议是民事执行程序中,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,请求法院予以纠正的法律救济制度,核心目的是平衡执行效率与权利保障,防止执行错误损害合法权利,而不是逃避债务、对抗执行的“挡箭牌”。本案中,严某企图以租赁关系、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构权利、阻碍执行的行为,不仅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、妨碍执行工作,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、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。任何试图编造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,都将面临罚款、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,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,切不可心存侥幸。


来源: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、海宁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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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楼
    胆子真的大啊
    7-14 21:52 · 浙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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