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介绍:有一个胡某介绍朋友黄某到李某处进行水电安装工作,后黄某在施工时,不慎被切割机将食指和中指切伤,共花费医疗费10128.75元。黄某治疗期间,李某通过胡某给付黄某医疗费1000元。李某说这个工程是从公司分包而来,他只负责水电及灯具安装工程,并且其将该工程分包给黄某,工程款共计为9000元,由黄某自己施工,保证按时完工及工程质量即可,不参与黄某的施工情况,并且黄某在干完大部分活后,李某通过胡某给付黄某7000元。而公司则认为其承包了某建材市场的装修工程,并将其中的水电及灯具安装工程分包给李某,黄某系李某联系进行水电施工的,其在水电安装施工时受伤,与A公司无关。胡某则认为其仅仅给黄某介绍了一份工作,帮忙牵个线,并未从中获利,也未参与施工,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。因各方各执一词,协商未果,黄某便将公司、李某以及胡某均告上法庭,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等(黄某本次外伤所致左手损伤不构成伤残)各项损失43837.35元。审理情况:审理中,黄某称其经胡某介绍至李某处进行水电安装工作,受李某雇佣,按每天300元计算劳务费,水电和灯具安装工程预计30天工期,劳务费共9000元。黄某认可其无水电及灯具安装施工资质。李某称其将水电和灯具安装工程分包给黄某,工程款共计为9000元,由黄某自己施工,保证按时完工及工程质量即可,不参与黄某的施工情况。李某表示其对黄某是否具有水电及灯具安装施工资质不清楚。法院认为,黄某在进行水电和灯具安装施工中,不受被告李某的控制和支配,且按照施工成果计算报酬,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,故原告黄某和被告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被告李某在未查明黄某是否有水电及灯具安装相应资质的情况,将该工作交给黄某,在选任承揽人有一定过错,被告李某对黄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,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李某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黄某要求被告公司、胡某承担赔偿责任,因黄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两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,且被告李某认可承包涉案装修工程,其将水电及灯具工程交给黄某完成,故黄某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 
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姚玲玲点评:本案是典型的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选任过失引发的赔偿案件,而仅仅起居间作用的介绍人无需承担责任。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,承揽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工作。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向雇主提供劳务,雇主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,在雇佣关系中,雇员在雇主的支配下工作,服从雇主的指示和要求。本案中,黄某在进行水电和灯具安装施工中,不受被告李某的控制和支配,且按照施工成果计算报酬,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,故黄某和被告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 而胡某与黄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关系,仅仅是起居间作用的介绍人,其既未获利,也未参与施工,因而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但以下情形作为“介绍人”是需要承担责任的,比如介绍人本人承包了工程,作为包工头“介绍”工人干活受伤的,此时介绍人与被介绍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,需对被介绍人的受伤承担后果。来源:小新说说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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